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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类别:政策法规 作者:画明环境发布时间:2022-06-27 16时 浏览人次:353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 号令)

国家档案局令

第8 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 年9 月19 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二00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

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

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

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

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

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

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

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

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 年、10 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

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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